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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_第三课】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你问我答

2022-01-04     3735

Q:配合计算机使用的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需对计算机配置进行描述, 由于计算机配置变化频繁导致许可变更注册频繁,如何处理?

A:产品技术要求中对计算机配置进行描述时,如 CPU 频率、存储空间、内存空间、显示器分辨率等,可描述配置的最低要求。计算机配置升级时,可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控制进行相关设计更改的验证。不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可不进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


Q: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纳入中国数据,作为在国外上市时的临床资料,那么在中国上市时,不再论述人种差异,直接提交这份试验资料是否可行?

A:可以提交境外多中心临床试验资料作为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应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论证该临床试验资料可证明产品在我国使用的安全有效性的原因。认可境外临床数据应符合伦理原则、依法原则、科学原则,应考虑技术审评要求的差异、受试人群差异和临床试验条件差异。人种差异只是其中的一方面。


Q:对于灭菌确认报告,申请人是否可采用其他同类产品的灭菌确认资料支持申报?

A:如与同类产品的材料、结构组成、初包装、生物负载等方面的灭菌相关风险可覆盖申报产品,申请人可利用同类产品的灭菌确认报告作为支持资料,但应特别注意差异对灭菌风险覆盖性的影响。申报时应同时提交可采用同类产品灭菌确认报告的论证性资料及其灭菌确认报告。


Q:牙科印模材料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牙科印模材料用于制作记录口腔各组织形态及关系的阴模。材质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牙科硅橡胶印模材与牙科藻酸盐印模材料应为不同注册单元。聚合反应机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加成型硅橡胶与聚醚型硅橡胶应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Q:膜式氧合器适用范围规定使用者体重不同是否需要分别进行临床试验

若申请注册产品进行临床试验,建议根据膜式氧合器适用范围所规定使用者体重>10kg 和≤10kg 分别进行临床试验。对于申报上述不同使用者的膜式氧合器的生产企业,从安全有效性角度考虑,建议先完成使用者体重>10kg 的膜式氧合器申报注册。待使用者体重>10kg 产品上市以后,再研发使用者体重≤10kg 的膜式氧合器。在完成前述产品技术资料、风险管理资料、注册检测等工作的基础上,使用者体重≤10kg 的膜式氧合器产品临床验证病例数应不少于 80 例。在对体重≤10kg 的人群进行验证时,可采用单组目标值试验设计。


Q:进口产品在国外上市时包含 10 个自选配置,销售到中国只选配其中的 3 个,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

境外产品在我国注册申报时,所申请的范围不得超过境外批准的范围。如仅申报其中一部分,当申报部分可实现独立应用,并能确保安全、有效性时,可在境外批准范围上进行删减。


Q:软性角膜接触镜产品如采用以改善光学成像为目的的非球面光学设计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建议提交如下资料:1.非球面的光学设计及工作原理;2.实现非球面设计生产技术的完整描述;3.经过验证的该非球面设计的检测方法及相应的检测结果;

4.如果企业在说明书中进一步宣传产品的非球面设计可以改善光学成像效果,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相应的项目要求并出具检测报告。


Q:牙科种植体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牙科种植体是用外科手术植入颌骨内,用以支持义齿修复的医疗器械。本体

材质不同的种植体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表面处理方式不同的种植体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组成结构不同的种植体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成型工艺不同的种植体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必须联合使用不可分割才能发挥预期用途的种植体系统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申报。


Q: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标识的解释”项涉及修改如何执行

按照《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 号),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信息性内容的文字性变化可由注册人自行修改,其中包括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标识的解释”项目,因注册人按照 YY/T0466 系列标准完善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相应标识的解释内容,导致该项内容变化,但不涉及其他需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此处 YY/T0466 系列标准可为 YY/T0466 系列标准或其对应的 ISO 15223 标准。如注册人自行修改,应在延续注册时予以说明。


Q:负压伤口治疗设备申报注册,配套使用的储液罐能否和治疗设备放在同一个注册单元?配合使用的泡沫敷料能否和治疗设备放在同一个注册单元

参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有源医疗器械附件与连接使用的主机原则上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申报。储液罐不单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建议和治疗设备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申报。

参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与有源医疗器械配合/组合使用的无源类耗材原则上与该有源医疗器械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配合使用的泡沫敷料为无源耗材类医疗器械,应和治疗设备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


Q:聚氨酯泡沫敷料应提交哪些临床评价资料

对于符合《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修订)》条件的聚氨酯泡沫敷料,申请人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对于不在豁免目录范围内的聚氨酯泡沫敷料,应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选择适宜的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

进行临床评价并按照该指导原则要求出具临床评价报告。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临床试验来确认产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性,若开展临床试验,应考虑临床试验目的、研究人群、对照组选择(如需要)、样本量估计、评价指标评估方法和量化方法、统计分析方法等内容。




Q:如申请人名称发生了改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中申请人名称为变更前名称,是否仍可使用该报告

申请人需提供文件详细说明该变化过程,同时提供证明性资料。如仅为名称的文字性变更,仍可使用第三方报告;如申请人实质发生了改变,应提供文件证明现申请人可合法使用该报告,同时评估是否对报告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能否使用冻存样本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临床试验中需使用符合入组标准的病例样本进行试验,在具体样本入组时除注意病例的选择外(此部分内容见共性问题“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入组病例样本的常见问题”),还应注意样本的保存条件。原则上, 临床试验样本的使用应最大可能与试剂临床使用过程中样本的状态一致,如临床使用状态为新鲜采集后检测,则应考虑使用新鲜采集的样本进行临床试验。如临床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样本保存过程(如一定条件下冻存),且说明书中样本保存条件明确了相应的样本保存条件及有效期,则临床试验中亦可纳入部分相应保存条件下的样本。无论使用新鲜采集样本还是冻存样本,均应确保入组样本的保存条件和期限符合相应产品样本保存的要求。


Q:有源设备配合软件使用,设备证书明确了配用软件版本号。软件版本升级后, 设备注册证的配用软件信息可否直接更新

配合使用软件的版本号为设备注册证中许可事项,不能在延续注册时进行变更。如果设备要配合变更后版本的软件使用,应申请注册变更,在变更注册时对配合使用的安全、有效性进行论证;如未进行变更,则设备不能配合新版本的软件使用,但仍可继续配合变更前版本的软件使用。

Q:人工韧带、人工肌腱和人工腱膜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人工韧带用于加强自然韧带或韧带的修复,人工肌腱用于肌腱的修复,人工腱膜用于腱膜的修复。它们适用范围及预期用途不同,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不同材料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如人工韧带附件螺钉) 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连续血糖监测系统产品组成中的 App(用户分析软件),若安卓版 App 完成注册,增加 IOS 版 App 时是否需要注册检测、提交临床资料

增加 IOS 版 App 需配合主机进行检测,并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交 IOS 版 App 的软件研究资料。若软件功能不发生变化,仅运行环境发生变化,可不提交临床资料;否则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Q:医疗器械发生变化时,何种情况需对其生物安全性进行重新评价医疗器械变化,需要对其生物安全性进行重新评价的情况包括:

(1)制造产品所用材料来源或技术条件改变时;

(2)产品配方、工艺、初包装或灭菌改变时;

(3)贮存期内最终产品发生变化时,如贮存期和(或)运输条件改变时;

(4)产品用途改变时;

(5)有迹象表明产品用于人体会产生不良反应时。


Q:软性角膜接触镜产品中萃取限值制定是否可以提交同类或相似产品的萃取研究报告作为依据

申请人应按照 GB11417.3 中 4.4.3.1 萃取试验中的要求制定萃取限值并提供依据,并推荐参考我中心网站 2016 年公布的《关于接触镜类产品审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全国医用光学和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光秘函字【2017】

3 号文件《关于 GB11417《眼科光学接触镜》系列国家标准中“新材料”表述及其适用试验的解释》的相关要求。建议提交申报产品的萃取研究报告;如欲提交同类或类似产品萃取研究报告作为依据的,建议二者配方相近,例如仅染料含量

存在差异的情形等;不建议对比产品的配方与申报产品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建议论证选用产品的代表性与申报产品的异同点等,可从原材料配方、产品的干重、产品的配戴周期等方面进行论述,分析其差异是否影响萃取研究的结果。最后还应注意合理制定萃取率的上限值。


Q:新研制试剂的配套专用仪器尚未取得注册证,是否可以申请试剂注册

对于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及其配套专用仪器,由于分属不同的法规管理,因此需分别提交注册申请。但试剂及其专用仪器检测性能的验证和确认是密不可分的整体验证过程,因此,在试剂和仪器均已定型的情况下,并不限定试剂和其配套专用仪器的上市顺序。但试剂注册申请时,应能够确保配套仪器及检测系统定型,如使用非本企业生产的仪器,则所使用配套仪器应已作为医疗器械在中国境内上市,并能够对其在配套仪器上的性能进行全面验证和确认。


Q:如何考虑牙科设备相关附件的生物相容性要求

牙科手机、喷枪等口腔设备,临床使用过程中机头、喷头等在口内操作,可能与口腔内生理组织接触,应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申请人应描述与口腔内组织接触部分的材料,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接触的性质和时间。参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 号),若企业提交了没有发生附件 1 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重新评价情况的声明,可不重新开展生物学评价。否则,应按照国食药监械[2007]345 号、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 1 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或者 YY/T026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 1 单元:评价与试验》的要求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Q:延续注册时的 EMC 检测报告是否需与首次注册时的电气安全检测报告相关联

EMC 检测报告关联是为了确保安规检测报告与 EMC 检测报告的测试样品的一致性。产品注册批准后,注册人应按照所批准内容组织开展生产,保持产品不发生变化,因此延续注册时不需要进行关联。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若发生了不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整改,注册人应

依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相关的验证、确认工作,确保整改内容不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并且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在“关于延续注册产品无变化声明”中声明:“产品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注册证载明事项无变化”。


Q:眼科粘弹剂产品是否必须采用终端灭菌方式,是否可以接受非终端灭菌的无菌加工

此类产品建议优先采用终端灭菌方式。如产品确实无法采用终端灭菌时,可以考虑采用过滤除菌等无菌加工相关过程控制方式,但应提供文件证明此类产品选择无菌加工的合理性,同时申请人需对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灭菌方法进行描述并提供相应验证资料。


Q:胆红素血浆吸附器检测时典型性产品的选择依据

选择包含全部原材料和组件、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使用性能可以覆盖本注册单元其他型号的产品,进行全项目注册检测。同一注册单元产品,建议至少对吸附剂装量最大型号进行全项目检测,同时再检测吸附剂装量最小型号的物理性能。


Q:氧化锆瓷块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氧化锆瓷块一般由氧化锆、氧化钇、氧化铪、氧化铝及其他氧化物制成。用于口腔固定义齿的冠、桥、嵌体、贴面及其他修复体的制作。主要组成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组成成分不同导致挠曲强度、烧结密度、收缩率/放尺率、透光性等关键性能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成型工艺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注浆成型”工艺和“干法成形”工艺生产的瓷块应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成分及工艺相同,形状或尺寸不同的氧化锆瓷块可作为一个注册单元申报。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如采用核酸序列测定、GC-MS/MS 等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作为对比方法进行比较研究,是否可以委托测试

对于某些目前临床上尚不存在明确的临床诊断“金标准”,亦无可比的同类

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研究者应依据现有临床实践和理论基础,建立合理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对于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采用核酸序列测定、GC-MS/MS 等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作为对比方法进行比较研究,这些方法非临床常规检测技术,需要专门的设备仪器和试验条件,且临床试验机构可能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对于此类情况,申请人应尽可能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确无检测条件的部分临床试验机构可将此部分测试委托给专门的测序机构、具备一定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可。应提交临床试验机构与受委托机构的委托证明文件,并评价对比方法的方法学研究和整体质量。不得委托申请人的实验室进行相关测试。


Q:呼吸机类产品的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呼吸机(Ventilator)是一种肺通气设备,用于为患者肺部自动增加或提供通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技术原理不同的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根据当前的技术水平,治疗呼吸机、家庭护理环境用呼吸机、急救和转运用呼吸机、高频喷射呼吸机及高频震荡呼吸机等产品的技术原理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对于治疗呼吸机,采用不同技术原理的, 例如气动电控呼吸机与电动电控呼吸机,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技术原理相同,但产品设计结构不同的呼吸机(例如不同的气路设计的呼吸机)原则上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与呼吸机配合使用的无源耗材(例如呼吸管路、气管插管、面罩等)原则上与呼吸机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Q:已注册产品,是否可以在原证基础上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型号?是否可以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增加配件

同一注册证书内所包含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是否能够在原注册产品的基础上新增型号、配件,取决于新增型号与原有型号的差异,以及新增配件与原有产品的关联性。如新增型号、配件与已注册产品按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则可以按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增加。

Q:外周药物涂层球囊导管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终点应如何选择

目前,建议外周药物涂层球囊导管的临床试验主要研究终点包括主要有效性终点和主要安全性终点。主要有效性终点建议选择复合终点,包括术后 12 个月临床驱动的靶病变血运重建率和多普勒超声诊断的再狭窄率。主要安全性终点亦建议选择复合终点,包括 30 天全因死亡以及术后 12 个月病变肢体的截肢发生率和临床驱动的靶血管重建率(TVR)。


Q:输注类产品能否以细菌内毒素指标来判定有无热原反应的潜在风险

热原反应是临床使用输注类产品最严重的不良反应之一。热原包括细菌性热原、内源性高分子热原、内源性低分子热原及化学热原等,内毒素检测做的是革兰阴性菌产生的细菌内毒素 。

1)热原是无法通过灭菌的方法消除的;

2)除内毒素外的其他致热物质,亦可引起热原反应。

因此,不能单纯以检测内毒素的限量来判定有无热原反应的潜在风险,需通过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降低该风险。


Q:口腔用复合树脂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口腔用复合树脂材料通常是指至少由两种具有明显界面分隔的不同化学物质组成的三维化合物,主要包括树脂基质、表面处理的无机或有机填料、引发体系等三部分,还含有阻聚剂、颜料等其它组分。用于牙体缺损的直接充填修复或垫底等。固化机理不同(如光固化、化学固化)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树脂基质的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反应体系中的化学组分改变导致产品关键性能指标(如耐磨耗性、聚合收缩性等)和产品预期临床使用方式或预期用途发生改变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临床应用技术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仅色号不同的产品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申报。


Q:医用内窥镜通常有多种规格型号,如何选择典型型号进行检验

一般情况下,同一注册单元内医用内窥镜的检测典型性选择应考虑以下因

素:如视向角存在差异应选择最大值;如视场角存在差异应选择最大值和最小值; 对不同内径、外径和工作长度的内窥镜,应选择直径最小的和细长比(长度/直径)最大的,含有工作通道的产品,直径应为插入部外径减去工作通道内径;角分辨力等光学性能指标应选择要求最高的型号。


Q: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该如何填写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要求标注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如为外购应写明供应商。此处的供应商应为原材料的生产商,而不是经销商或代理商。相应的,注册变更情形中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的变更是指原材料的生产商发生变化的情形。


Q:大型影像设备如提供第三方生理门控信号接口,但不含门控设备,注册资料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大型影像设备(如 CT、MR、PET/CT 等),如提供第三方生理门控接口, 例如:呼吸门控接口、心电门控接口等,应在综述资料中明确可配合使用的第三方门控设备的相关要求,例如接口类型(含连接方式、数据协议等)、符合的标准等;如果是专用接口,还应明确可配合使用设备的制造商、产品型号等。研究资料应提供配合第三方设备测试的验证确认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接口类型(含连接方式、数据协议等)及符合的标准(若适用),和门控相关的技术指标应进行检测。


Q:软性接触镜在变更产品中心厚度时是否应考虑透氧性能的影响

产品透氧性能的考察指标主要包括透氧系数和透氧量,其中透氧系数与镜片材料配方相关,与镜片厚度无关,但透氧量与镜片厚度直接相关,变更产品中心厚度时,应考虑进行镜片厚度变化对镜片透氧量影响的风险分析,必要时提供相应验证资料。应关注透氧量标称值是否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需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支持性资料,并提供透氧量指标的制订依据。


Q: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采用了新的设计结构,用于新的临床应用部位,是否需

要进行动物实验?动物实验是否需要设对照组

动物实验主要为产品设计定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为医疗器械能否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提供依据,实现对临床受试者的保护。若产品采用新的作用机理、工作原理、结构设计、应用方法(如手术操作)、改进某方面性能等,申请人应针对产品创新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并对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验证和/或确认, 参照风险管理判定原则确认是否开展动物实验。

若拟申报的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采用了新的结构设计、改进了性能,或采用了新的功能(如点阵扫描)、用于新的临床用途,如台架性能试验研究不足以判定其基本安全性时,建议在临床试验之前开展动物实验。

动物试验不要求必须设置对照组。



Q:输液无针连接件是否应进行微生物侵入评价

企业应对输液无针连接件进行微生物侵入评价,参照 YY/T0923 并结合

YY0581.2 附录 C 开展微生物侵入试验,试验过程中应采用企业宣称的临床使用的消毒方式、模拟临床最大使用次数或最长使用天数所确定的使用次数等。同时, 企业应当将微生物侵入评价列入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并提交具有承检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此外,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产品消毒方式和使用次数等,应与技术要求中微生物侵入评价试验中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Q:如何解决流行性感冒病毒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 H5N1 亚型病例难以获得的问题

《流行性感冒病毒核酸/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已发布多年, 根据指导原则要求在产品临床试验中要求对我国流行过的流感病毒亚型进行包容性或交叉反应的研究。近年来在我国少有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H5N1 亚型的报道,申请人在相关产品临床试验过程中感染该病毒亚型的临床病例获得困难, 基于以上情况,在产品分析性能评估充分验证该病毒亚型检出能力的前提下,临床试验过程中可不单独收集感染该病毒亚型的临床病例对产品进行包容性或交叉反应的研究。

Q:人工椎体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人工椎体产品用于椎体置换以提供即时的稳定性。产品中起主要功能作用的部件材料(如:替代椎体的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人工椎体产品常用材料,将聚醚醚酮(PEEK)、TC20 钛合金、TC4 钛合金等材料组成的人工椎体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标准化人工椎体与个性化人工椎体属于不同的注册单元。


Q: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含主机、换能器、刀头、脚踏开关,可否申请变更增加转换器,将组成中的换能器、刀头连接到其他厂家主机使用

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的主机和换能器、刀头的匹配性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有很大的影响,各部分的设计开发需要作为一个系统统筹考虑。即使在设计开发时对与其他厂家已获准上市产品的配合使用进行了充分的验证、确认,但如果对设计变更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就无法对设计变更进行系统分析,从而导致因匹配性问题而引入安全有效性的风险。所以,如果和对方厂家有明确的合作关系, 可以确保彼此间产品设计变更能做到系统分析,则可以申请;如果不是,则不可以申请。


Q:磁共振成像系统多个接收线圈联合使用时,注册资料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注意如下问题:在综述资料中应说明线圈联合使用时的组合方式、患者摆位方式以及对应的患者扫描部位;研究资料中提供信噪比、均匀性、二维扫描层厚、空间分辨力、鬼影等性能研究资料;产品技术要求除单个线圈的性能要求外, 还应包括多线圈联合使用时的性能要求;临床评价资料应结合适用的扫描部位对联合线圈进行评价。


Q:辅助生殖用取卵针和胚胎移植导管在生物相容性项目中包括了鼠胚试验项目,可否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鼠胚试验要求

否。因鼠胚试验结果是评价该类产品安全性的重要指标,根据行业内和临床辅助生殖对该类产品的要求,鼠胚试验应作为该类产品的常规质控项目在产品技

术要求中进行规定。



Q:脊柱后路非融合固定系统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脊柱后路非融合固定系统用于脊柱后路非融合固定,与用于融合的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的工作原理不同、结构设计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起主要功能作用的材料不同,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如钉)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PET/CT 产品注册申报时,若其中的 CT 已取得注册证书,CT 相关的综述资料、研究资料应如何提供

综述资料中应明确 CT 的制造商、型号、注册证书编号;同时说明 PET/CT 系统中的 CT 和已取得注册证书的 CT 有哪些差异。对差异进行分析,提交差异对安全性、有效性影响的研究资料。若 CT 部分和原注册证书没有差异,可提供

PET/CT 系统的研究资料,不再单独提供 CT 部分的研究资料。


Q:水胶体敷料临床豁免情况不包括哪些

对应《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 年第 104 号)中 14-10-05 中举例水胶体敷料或水胶体敷贴。豁免情况不包括:

(1)适应症宣称可以促进上皮化、引导组织再生、促进伤口愈合、减轻疼痛、抗菌、防感染、抗病毒、止血、溶解坏死组织、减少疤痕、防粘连、作为人工皮/皮肤替代物等作用的产品;

(2)宣称可以用于体内伤口、三度烧伤、感染创面、坏死组织较多的创面、发生创面脓毒症的患者等情况的产品;

(3)含有活性成分的产品:如药品/药用活性成分、生物制品/生物活性成分、银、消毒剂等;

(4)其他新型产品,如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


Q:超声高频集成手术设备包含了超声与高频两类手术设备,该产品应该如何进

行分类?分类编码该如何填写?是否需要申请分类界定

有源医疗器械中组合产品的情况很多,经常出现一个产品包含两个独立的功能模块,且每个模块分属不同的分类子目录或分类编码的情况。产品类别应按二者管理类别较高的判定。

对于分类编码,如该类产品已有明确界定,则应以界定文件为准。如无界定, 申请人可自行判定产品以哪个模块为主,并填写该模块的子目录或编码;如无法判断,可填写任意一个模块的子目录或编码,不需要单独申请分类界定。

以超声高频集成手术设备为例,超声手术设备分类编码为 01-01-01,高频手术设备分类编码为 01-03-01,二者均属于 01 子目录下的三类医疗器械,因此整体产品类别也为三类。如产品主体功能为超声手术设备,则申报时可填写分类编码 01-03-01,如无法确定也可以填写 01-00。


Q:关于 YY/T0308-2015《医用透明质酸钠凝胶》中剪切黏度、分子量分布系数的要求,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产品应如何参考

申请人需对上述项目的适用性进行验证或论述分析,对于交联透明质酸凝胶不适用或可能无法在终产品中测定时,申请人需在产品研究资料中提供未经交联处理的中间品相关性能的质控资料。


Q:术中脑电/肌电/诱发电位测量系统等设备的电刺激器和针电极是否可以单独注册

如果电刺激器和连接使用的设备是一体的,通常和设备一起申报。针电极通常为无菌包装,一次性使用,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单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可单独申报。


Q:根管预备辅助材料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根管预备辅助材料是用于根管治疗手术中清洗去除牙根管壁、牙髓组织等残渣,或为根管壁脱钙等辅助根管预备,或进行根管充填前根管处理,或溶解已充填于根管内的根管充填材料。预期用途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主要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作用机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

的注册单元。



Q:关于医用缝合针产品的首次注册以及许可事项变更中,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的确定原则

按照“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的原则,进行注册检验的典型性产品应能涵盖该注册单元全部产品特征。如同一注册单元中有不同针型、不同牌号不锈钢的缝合针,则应考虑分别进行注册检验。


Q:对于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加工助剂的控制,是否需要在技术要求中制定相应要求

若器械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预期对人体安全性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加工助剂且未能验证在生产过程中完全去除时,或者当加工助剂对人体可能产生重大危害需严格控制时 ,考虑到与终产品的安全性及质量控制密切相关,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有关加工助剂的残留限量等控制项目,同时应对产品生产过程涉及的所有加工助剂控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Q:体外诊断试剂的配套质控品有何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的配套质控品用于对检测系统进行质量控制。申请人应对申报试剂检测质控品的预期结果(靶值和靶值范围)进行验证,并将经验证的配套质控品在试剂说明书中予以明确。未经验证的“第三方质控品”、“其他商用质控品”等表述不应出现在产品说明书中。


Q:X 射线图像引导系统是否需配合放疗系统检测

通用型图像引导系统,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放疗系统进行兼容性验证,提供验证测试资料。说明选择测试的放疗系统具有代表性的理由。综述资料中应明确可配合使用的放疗系统的总体要求、接口的类型等信息。

专用型图像引导系统应和配合使用的放疗系统进行验证测试,并提供验证测试资料。综述资料中应明确配合使用的放疗系统的制造商、型号、注册证号(提

供注册证复印件)等信息。



Q:输注类产品主要原材料的增塑剂发生变化,是否可通过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注册

输注类产品主要原材料的增塑剂变化需进行首次注册。



Q:带线锚钉产品中缝线的性能研究应注意哪些方面

带线锚钉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其缝线的性能指标及其要求的制定应从产品的临床需求和预期用途角度出发,结合产品的适用部位及具体使用方式,综合考虑对缝线本身性能的质量控制要求,确定带线锚钉中缝线的性能指标及要求。带线锚钉通常用于骨与软组织的固定,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同于第二类的非可吸收外科缝线。在产品设计研发中参考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时,应注意标准的适用性。


Q:血气检测类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是什么

临床应用中,血气检测类产品(包括仪器和试剂)的样本类型一般为动脉全血。审评过程中依据注册申报资料的验证内容,一般将适用样本类型明确为动脉全血。如果产品适用于检测静脉全血、毛细血管全血等其他样本类型,亦应进行充分验证。


Q:软性接触镜产品如何延长产品的货架有效期

因现有注册证及其附件已经载明了软性接触镜产品的货架有效期,应按照许可事项变更程序进行变更。建议参照 GB/T 11417.8-2012《眼科光学 接触镜第 8 部分:有效期的确定》开展货架有效期研究。申报时需提供完整的实时老化研究报告。


Q:如何判定一个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属于防治罕见病相关产品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是否属于防治罕见病相关产品,应依据《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18 年第 101 号)、《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

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0 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 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198 号)等文件判定。如申报产品临床适用症为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中的疾病,且依据罕见病诊疗指南

(2019 年版),该疾病的诊疗流程中需进行申报产品对应的检测项目的检测, 则该产品可认定为防治罕见病相关产品。对于申报产品检测项目为新研发的生物标志物,应明确产品预期用途及其与相关罕见病诊疗的关系,从而判定其是否属于防治罕见病的产品,必要时可与我中心沟通咨询。


Q:医用 X 射线诊断设备如适用于儿科人群,应如何提交研究资料

由于儿童或新生儿对 X 射线非常敏感,如果申请人声称设备适用于儿科人群,应提供降低儿童或新生儿辐射剂量所需采取的措施。如自动曝光控制为儿科患者设计并校准;具有适合婴幼儿的低辐射剂量协议;特殊的滤过;低于成年人的辐射入射剂量,曝光限值提示;显示和记录患者剂量信息或剂量指数以及患者其他信息,如年龄,身高和体重(手动输入或自动计算);具有不用工具可拆除的滤线栅等。


Q:在骨科植入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对加工助剂的质量控制应如何考虑

行政相对人应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加工助剂对产品性能的影响, 包括明确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和选择依据,明确加工助剂的清洗方法,并提供相应的清洗验证资料,对于清洗后的加工助剂残留,应明确可接受标准,并提供可接受标准的确定依据,应不影响终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Q:与循环血液接触的医疗器械,是否将热原和细菌内毒素均列入产品技术要求

与循环血液接触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中要求,细菌内毒素需在技术要求中制定。热原项目可在生物相容性研究资料中提供。产品注册时,细菌内毒素和热原均需进行研究。


Q:与免临床目录描述不一致,还可以免临床吗

免临床目录中的产品如白介素检测试剂,目录用途描述为“用于检测人体样

本中的白介素,主要用于监测机体的免疫状态、炎症反应等。”,白介素种类较多,其中产品声称符合上述用途的各种白介素检测项目均可作为免临床产品进行申报,若产品有新的预期用途,如用于特定病原体感染的辅助诊断等用途则不属于免临床产品。

血气检测试剂目录用途描述为“与血气分析系统配套使用,用于测定人体样本中的 pH 值、二氧化碳分压(pCO2)、氧分压(pO2)、红血细胞比容、钠、钾和钙离子浓度等电解质分析。临床上主要用于监测酸碱平衡失调、缺氧及二氧化碳潴留等。”,申报产品检测项目除以上描述的内容,如还包括氯离子、氧合血红蛋白、血氧饱和度等一些常规血气检测项目亦可作为免临床产品进行申报。


Q:内置光源的电子鼻咽喉内窥镜是否属于豁免目录产品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修订)》(简称豁免目录)中电子鼻咽喉内窥镜产品结构组成描述为“一般由头端部、弯曲部、插入部、操作部及电气和光源连接的部分组成,头端部的光电转换器件将接收到的光学信号转换为电信号,通过摄像系统在显示器上观察。通过视频监视器提供影像供鼻咽喉的观察、诊断、摄影用”。

豁免目录中产品是指常见的连接传统外置内窥镜冷光源和图像处理装置(即摄像系统)的电子鼻咽喉内窥镜,其光源连接的方式是通过内窥镜照明用光缆与冷光源相连。内置光源的电子鼻咽喉内窥镜本身已包含光源无需外接冷光源,与豁免目录中产品结构组成不同,不属于豁免目录产品。


Q:在符合许可变更的前提下,如计划增加在线使用碳酸氢钠 B 干粉型号,何种情形时不需要提供临床评价文件

1.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包含碳酸氢钠 B 粉型号。

2.拟新增在线使用碳酸氢钠 B 干粉型号与原有配方一致,仅为替代原碳酸氢钠 B 粉与 A 剂配制,所形成的透析浓缩物离子种类和浓度均不变。

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情况时,可以无需提供临床评价文件。



Q:有源医疗器械在产品命名时应注意的问题

有源医疗器械在进行产品命名时应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品名举例、产品适用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文件进行命名。产品仅满足 GB 9706.1-2007

标准要求时,不建议产品名称中含有“系统”一词,产品同时满足 GB 9706.1-2007

和 GB 9706.15-2008 标准时可在产品命名时使用“系统”一词。


Q:如何开展药物洗脱支架的细胞毒性评价

支架部分和输送系统应分别开展细胞毒性评价。如含药支架部分细胞毒性较高,应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综合评价。例如,细胞毒性考虑由药物引起时,应分别开展裸支架及含药支架的细胞毒性试验,并对含药支架细胞毒性进行风险分析,综合评价所含药物的影响。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样本使用的抗凝剂有何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样本涉及不同抗凝剂时,应在临床前研究阶段对不同抗凝剂进行研究,验证抗凝剂的适用性及其对检测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如经前期研究认为说明书声称可用的抗凝剂对样本检测不存在差异性影响,则临床试验过程中无需分组纳入使用不同抗凝剂的样本,所有适用的抗凝剂均可在临床试验样本中使用;特殊情形下当不同抗凝剂对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导致临床检测结果的判定有不同参考值等情形,则临床试验中应分别进行样本收集和研究。

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样本类型及样本使用的抗凝剂。



Q:脊柱后路弹性融合固定系统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脊柱后路弹性融合固定系统用于脊柱后路融合固定,与用于融合的脊柱后路刚性内固定系统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的结构设计不同、力学性能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起主要功能作用的材料不同,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主要原材料的生产商变化,什么时候不可按注册变更进行申报?

2019 年 7 月的“中国器审”微信公众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该如何填写?》强调了供应商应为原材料的生产商,而不

是经销商或代理商,相应的注册变更情形中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的变更是指原材料的生产商发生变化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主要原材料生产商的变化都可以按注册变更进行申报,比如生产商变化导致抗原抗体发生实质变化、引物探针序列变化等,属于产品设计发生重大改变,以上变化应按首次注册进行申报。


Q:通用计算机、平板电脑不属于医疗器械,当其作为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组成时, 适用什么标准?

若通用信息设备作为申报医疗器械产品结构组成的一部分,则产品整体适用于 GB9706.1-2007 和 YY0505-2012 标准。


Q:种植体与基台的连接方式是否应在产品结构及组成中明确

种植体与基台的连接方式主要分为外连接、内连接两类,按照几何形状可分为内四方连接、外六角连接、外八角连接、花键连接、莫氏锥度连接等。种植体与基台的连接方式属于产品结构及组成应规定的内容,连接方式不同应分别进行种植体内连接锥度配合、种植体与种植体基台的配合间隙、抗扭性能、紧固扭矩、疲劳极限等系统兼容性验证的相关研究。


Q:有源医疗器械中可重复使用的附件消毒灭菌资料应关注的问题有哪些

可重复使用的附件,使用前应保证已消毒或灭菌。说明书中应明确具体的消毒/灭菌方法(如使用的消毒剂、消毒或灭菌设备),消毒/灭菌周期的重要参数

(如时间、温度和压力等)。研究资料中应提供消毒/灭菌方法确定的依据、消毒/灭菌效果确认资料及推荐的消毒/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


Q:产品按二类注册申报时已提交过检测报告,在产品管理类别调整为三类后, 按照三类注册申报时是否可使用原检测报告

检验报告没有有效期。如果产品未发生任何变化,可以提交原检验报告。



Q:PVP 涂层所致还原物质超标,是否需要在技术要求中制定还原物质的要求涂覆 PVP 涂层产品,涂层材料导致还原物质测试结果异常时,建议对不涂覆涂层的产品进行测试,确认其化学性能试验结果是否受到涂层的干扰,同时结合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数据,综合评价,不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还原物质要求。


Q:脊柱用 PMMA 骨水泥产品性能研究应至少关注哪些方面?

脊柱用 PMMA 骨水泥产品的性能研究不仅应关注粉剂和液剂的性能研究, 还应关注粉剂和液剂混合后形成终产品的性能研究。应至少关注以下方面:

(1)粉剂和液剂各组分、配比研究,粉剂组分形态及粒径分布;

(2)分子量,如粘均分子量、数均分子量/重均分子量;

(3)聚合物结构,如接枝,线性或共聚;

(4)物理性能,如收缩率、吸水率等;

(5)组分的稳定性,如液体吸收和聚合导致的老化、加热后液体粘度变化、过氧化苯甲酰水平的变化(老化);

(6)对于聚合物的单体进行残留评价,如聚合时及聚合后单体析出量、聚合后单体残留量,并在此基础上对单体残留毒性进行安全性评价;

(7)结合产品适用部位,相关动静态力学性能研究;

(8)在预期使用方式下骨水泥粉剂和液剂混合的聚合反应过程研究。


Q:PVP 涂层所致还原物质超标,是否需要在技术要求中制定还原物质的要求? 涂覆 PVP 涂层产品,涂层材料导致还原物质测试结果异常时,建议对不涂

覆涂层的产品进行测试,确认其化学性能试验结果是否受到涂层的干扰,同时结合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数据,综合评价,不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还原物质要求。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附件具体包括哪些资料?有何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4 号)规定,临床试验报告附件包括:(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者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2)

临床试验中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加盖首页及骑缝章)。(3)主要参考文献。(4)主要研究者简历。(5)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上述资料应作为临床试验报告的附件提交,经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确认。其中第(1)条应包括对比试剂及第三方试剂(如涉及)说明书,如使用临床参考方法/金标准,应提交具体方法的操作流程、判定标准等。第(2)条的数据表中应至少包含样本编号、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样本类型)、各方检测结果以及临床背景信息。其中临床背景信息应来源于受试者的临床病例信息,符合方案入组标准。第(4)条应提交主要研究者的简历,其他参与人员无需提交。第(3)

(5)条如涉及应一并提交。


Q:牙科光固化机类产品如配有导光元件应如何检测

如果光固化机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必须配有导光元件,则检测时,光固化机应配合导光元件进行测试,来评估是否符合 YY 0055.1-2009 或 YY 0055.2-2009 中辐射条款 7.2 的要求。检测时选择的导光元件类型或型号应能涵盖申报产品组成中所有的导光元件,或随机文件中明确的可配合使用的所有导光元件。检测报告中体现导光元件类型或型号。

临床使用过程中不需导光元件的光固化机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进行测试。



Q:软性角膜接触镜产品,选择或变更初包装材料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软性角膜接触镜产品初包装材料中的游离物质有被溶液萃取的风险,可能影响接触镜的性能和安全性,因此在选择或变更初包装材料时应注意:1、对初包装材料的性能进行验证,包括理化性能,推荐进行生物学评价;2、灭菌适用性及灭菌验证;3、按照《GB/T 11417.8-2012 眼科光学 接触镜 第 8 部分:有效期的确定》进行稳定性试验,建议包含镜片性能、包装完整性,无菌性能等,推荐进行保存液性能研究;4、运输稳定性验证;5、如含有两个及以上包装,应分别对终产品进行全性能检测及生物学评价;6、如采用从未在同类产品中应用的初包装材料,在稳定性实验中,推荐考虑对可能含有沥滤物的溶液进行充分的评价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学评价。

Q:进口产品,原产国批准的主机和相应附件适用范围不一致,按系统整体申报

时,是否可以综合主机与附件适用范围作为在中国申请的适用范围

可以综合主机与附件的适用范围进行申报,并参考国内已批准同类产品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所申报适用范围不应超出原产国所批准的范围。


Q:脊柱用钛笼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脊柱用钛笼主要是用于椎体替代或脊柱融合。常见的有钛笼椎体替代植入物和钛笼椎体内植入物,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号) 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按照钛笼常用的制作材料,可分为 TA3 纯钛、TC4 钛合金、TC4 ELI 钛合金等注册单元。


Q:牙科手机、马达等牙科设备附件产品如何申报

具有符合 YY 1012 通用接口的牙科手机或牙科马达建议单独申报注册;不具有通用接口的牙科手机应与牙科种植机、根管预备机、牙科综合治疗台等配合使用的整机一起申报注册。


Q:细菌耐药基因检测试剂临床对比试剂/方法的选择

细菌耐药基因检测试剂是指通过检测目标细菌特定耐药基因对其耐药情况进行判定的检测试剂,对此类试剂进行临床研究时,应首先选择临床耐药表型的结果作为临床参考标准进行对比研究,将基因检测结果与临床耐药检测结果进行比较,从而获得基因检测试剂对耐药菌检测的灵敏度和特异度。试剂对临床样本相关基因的检测性能可通过与基因测序或同类已上市产品比较研究的方式进行确认。

对于被测耐药基因位点在临床应用中较公认且同类产品已上市多年的检测试剂,临床试验可以与同类已上市产品比较研究的方式为主,部分样本采用与耐药表型比对的方式进一步确认。如有适用的产品类指导原则,应参考相关要求。


Q:接触镜护理产品如宣称适用于硅水凝胶镜片,需提交的资料及注意事项有哪

根据《YY0719.5-2009 眼科光学 接触镜护理产品 第 5 部分 接触镜与接触镜护理产品物理相容性的测定》,应单独进行护理产品与硅水凝胶镜片的相容性试验。申请人应选择已上市的有代表性的硅水凝胶镜片进行研究并提交验证资料。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检测使用了硅水凝胶镜片,并提交由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支持性资料。如不符合该要求,适用范围中应明示不适用于硅水凝胶镜片。


Q:申请注册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产品,针头与注射笔的适配性需要验证哪些项目

申请人应提供申报产品与注射笔配合使用的相关验证资料,性能指标一般包括针座装配性能、针头剂量准确度、针座拆卸扭矩等。


Q:体外诊断试剂非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申请注册变更

体外诊断试剂非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无需申请注册变更,企业应针对变化内容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并通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对变更内容进行充分评估、验证和确认以保证产品质量。


Q:有源设备许可事项变更注册时,仅功率发生变化,注册检测是否需要做全性能检测

申请人应分析申报产品具体哪些部件发生变化,综述资料中对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描述,研究资料中提供对变化的验证资料。分析变化对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的影响,对有影响的部分进行检测。


Q:临床试验中是否可以进行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的调整

IVD 产品的阳性判断值应在临床试验前完成建立和验证工作,在临床试验中应根据已经经过充分验证的阳性判断值进行检测结果的判读。如果临床试验中依据临床参考标准认为阳性判断值的设定存在偏差且需要调整,则调整后应重新入组临床病例进行临床试验。

Q:内窥镜手术系统注册单元可以包括哪些

内窥镜手术系统通常也被称为腔镜手术机器人,其标准组成通常包括医生控制台、患者手术平台和影像处理平台,与腹腔内窥镜和手术器械等配合使用。通常与系统不存在物理连接或者电气连接的部件或附件不与该系统作为一个注册单元,与系统存在物理连接或者电气连接的专用的部件或者附件可以与系统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对于在临床中共同使用,与系统连接的通用设备,例如内窥镜冷光源、高频手术设备等,则不与该系统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与系统连接的一次性使用的专用附件也可单独注册。


Q:对于注射用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产品,若预灌封注射器为外购有注册证书的产品,是否需要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订相关性能要求

鉴于预灌封注射器不仅作为器械的内包装容器,同时还具有注射的功能,因此无论其是否取得药品包装材料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均需从终产品的角度考虑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订与之相关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如推挤力、注射器外观

(可合并到产品外观中)、刻度、鲁尔接头(对于非鲁尔接头,需要求注射器与注射针的配合无泄漏)、有效容量(或装量)、器身密合性(活塞处无凝胶泄漏或用水进行测试)、活塞与外套的配合(保持垂直时芯杆不因重力而移动)等,具体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可参考 GB 15810 或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Q:人工椎间盘假体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人工椎间盘假体用于椎间盘置换,一般由上、下终板和中间的髓核假体组成。按照适用部位,分为人工颈椎间盘和人工腰椎间盘。人工椎间盘假体中起主要功能作用的部件材料(包括材料牌号)不同、涂层材料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不同结构设计型式的产品,如运动保留型式、运动限制型式、固定结构型式, 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人工椎间盘假体关节面材料组配不同,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例如,按照人工椎间盘上、下终板常用的金属材料,可分为锻造钴铬钼合金、TC20 钛合金、TC4 钛合金等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透析浓缩物注册单元划分常见原则是什么

除了应遵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 年第 187 号)》中“二、无源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条款外,还应符合以下情形规定:

1.浓缩物配成透析液最终离子浓度不同的,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

2.浓缩物提供状态不同的,如液体-液体、粉剂-粉剂,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


Q:乳房活检旋切装置配合使用的的一次性旋切针是否可以和主机一起申报

一次性旋切针为有源附件,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要求: 有源医疗器械附件与连接使用的主机原则上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申报。


Q:基于二代测序技术的体外诊断试剂盒,是否应将预建库试剂包含于试剂盒的组成中进行注册申报

预建库试剂一般包含末端修复、接头连接和扩增等预文库制备相关组分,用于完成对基因测序文库的通用处理,后续需采用试剂盒中其他组分进行文库的特异性识别或富集。考虑到预文库制备步骤在基于二代测序技术的检测中为关键步骤,预建库试剂的质量是否稳定,直接影响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若单独拆出, 不利于申请人对产品性能的稳定控制。因此,申请人应将预建库试剂包含于试剂盒的组成中进行注册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目前已有分类界定的(预)建库试剂, 管理类别均为三类,所以,不可将预建库试剂单独拆分进行备案。


Q:通过戊二醛浸泡进行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械,其残留毒性如何评价

关于戊二醛残留的限值和残留的测试目前没有公认的标准和方法,根据GB/T 16886.1-2011 中 4.3b)规定,总体生物学评价应考虑预期的添加剂、工艺污染物和残留物,如果对生物学试验的医疗器械样品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方法进行了戊二醛消毒、灭菌,且符合生物相容性要求,则认为其残留毒性是可接受的。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比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其确认结果能否纳入一致

性统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过程中,为了控制试验偏倚,针对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采用样本揭盲前的检测结果。针对不一致样本的复测结果或第三方确认结果,如在临床试验揭盲以后纳入统计分析会引入偏倚,因此, 不建议将此部分结果纳入统计分析。但考核试剂复测结果和第三方复核试剂检测结果可结合该样本对应病例的临床诊断信息,用于进一步分析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Q:如软性亲水接触镜为离子型或非离子型,应提交哪些资料

如制造商宣称软性亲水接触镜为离子/非离子型,应依据 GB/T 11417.1-2012 中给出的离子型、非离子型的定义进行判定。首先需明确产品配方中各单体的性质,如离子型、非离子型等,其次计算离子型单体的含量(用摩尔分数表示), 最后依据 GB/T 11417.1-2012 的相关要求做出结论,并在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明确软性亲水接触镜为离子型或非离子型。


Q:血液透析器产品的清除率试验条件应如何设计

根据 YY 0053 规定,透析器产品的清除率试验中,血液和透析液流速应覆盖生产企业规定的范围。试验一般选择透析液流速的最低和最高点,分别对应企业规定的血液流速的最低流速,及每增加 100ml/min 的血液流速,直至企业规定的最高血液流速。


Q:申请体外诊断设备注册变更时,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充网络安全注册检验/委托检验

依据《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应在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明确数据接口、用户访问控制的要求。指导原则发布之前批准的产品如未体现该指标,在申请注册变更时若涉及网络安全内容,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补充网络安全的性能指标,并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补充项目进行注册检验或委托检验,申报资料中应同时提交网络安全描述文档。

Q:婴儿培养箱中皮肤温度探头配合使用的一次性固定粘贴片是否可以和主机作

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一次性固定粘贴片为无源耗材,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要求:与有源医疗器械配合/组合使用的无源类耗材原则上与该有源医疗器械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Q:骨科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应如何提交

申请人应参照 GB/T 16886.1 的要求进行生物学评价。对于需进行生物学试验的,应提交相应的生物学试验报告,生物学试验应针对申报产品开展。若提交原材料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论证从原材料到终产品的加工工序过程没有对产品引入新的生物学风险。关于生物学评价相关规定,请参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 号)。


Q: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需要完成注册检验才可以开展临床评价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无需在完成注册检验之后再开始进行临床评价,但产品必须完全定型后,方可开展临床评价。


Q:有源医疗器械产品组成中通常包含台车,电磁兼容检测时是否需要检测台车电磁兼容测试布置中分为落地式设备和台式设备,二者试验布置要求不同,

试验结果可能存在差异性。因此,实际使用中如果需要台车,电磁兼容通常配合台车一起,按照落地式设备进行检测;如果不需要台车,电磁兼容通常按照台式设备进行检测。如果实际使用中二者兼有(即台车为可选),则电磁兼容测试中应同时按照落地式设备和台式设备进行检测。


Q:对血管内导管的流量要求的审评建议有哪些

(1)如果说明书/标签或其他资料中有标称流量的,需提供流量的相关研究资料。

(2)对于向体内输注药液的导管,如中心静脉导管,应对流量/流速进行规

定,同时在技术要求中制定流量/流速要求。

(3)因 YY0285.1-2017 附录 E 流量/流速检测方法中的压力约为 10kPa,因此 YY0285.1-2017 中流量要求不适用于标称流量的灌注压力大于 10kPa 的产品, 对于灌注压力超过 10kPa 的产品,可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流量要求,但需要在研究资料中提供并给予验证。


Q:椎板固定系统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椎板固定系统用于椎板成形术,主要由椎板固定板和螺钉组成。系统中起主要功能作用的部件材料(如:椎板)不同,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按照椎板固定板常用的金属材料,可分为 TA4 纯钛、Ti6Al4V 钛合金等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Q: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动物实验,超声刀头的代表型号应如何选择

动物实验超声刀头代表型号选择应参照《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十(四)部分的要求:“代表性刀头的选择原因,应进行详细的论证。所选择刀头与其所代表刀头应有相同的尖端设计,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中所载明的指标)应基本相同。被代表的刀头爆破压力测试的结果应不劣于所选择的代表刀头。”通常可在尖端设计相同、性能指标基本相同(标称误差适当),仅刀杆长度不同、带/不带涂层、手柄设计不同(不影响夹闭力的外观设计)的刀头中进行选择,选择其中体外爆破压力测试结果最差的刀头作为典型型号进行急性、慢性动物实验。


Q:灌流器产品需要控制哪些可沥滤物

首先,申请人应严格限制原材料、生产工艺等过程中相关高风险物质的使用以确保其残留满足预期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要求,并确保批次间稳定,或者进行相关高风险物质的替代研究。其次,应对各环节可能引入到最终成品的可沥滤物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如单体、溶剂、催化剂、交联剂等,还有一些原材料制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产物,如二乙烯苯制备时可能出现的副产物萘等。

Q:制定接触镜护理产品的物理相容性性能指标如何明确循环操作的次数

依据 YY/T 0719.5-2009 接触镜护理产品与接触镜的物理相容性试验,对于每日使用的接触镜护理产品,需进行 30 次循环操作;对作为护理过程中一部分

的产品(如酶清洁剂),循环次数应能代表一个月的使用或至少 5 次。以上循环次数建议在产品技术要求的检测方法中明确。


Q:临床试验方案在试验过程中经多次修订,提交产品注册时,是否需提交历次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意见、知情同意书

需提交最终版本的临床试验方案和知情同意书,历次变更的伦理委员会意见。最终版本的临床试验方案,应详细列明历次变更情况;如未列明,则需提交历次变更的临床试验方案。申请人应提供临床试验方案变更理由。


Q:对于骨科金属植入物,不同阳极氧化表面处理的产品,其性能研究资料和检测报告的典型型号/最差情况应注意哪些问题

对于骨科金属植入物,表面经着色阳极氧化产品与表面无着色产品可相互替代,可选取一个典型型号/最差情况进行检测/性能研究;表面无着色/经着色阳极氧化产品与表面经微弧阳极氧化产品不可相互替代,应分别选取典型型号/最差情况,进行检测/性能研究。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对比试剂的校准和质控应注意什么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应注意选择的对比试剂组成中应包含校准品和质控品,或者在对比试剂的批准说明书中明确了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在试验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对比试剂的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和质控,方能确保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Q:一次性使用结扎夹为什么需要做动物实验

一次性结扎夹夹闭组织时需提供合适的闭合力,闭合力过小不利于止血,闭合力过大易导致闭合处组织断端的缺血坏死,不利于伤口愈合。台架试验一般选用乳胶、硅胶管或离体组织/血管代替人体血管,其不能充分模拟术中及术后愈合阶段血管的状态,如管壁结构、术后存在的炎症、水肿、纤维化等病理生理状态,因而不能充分评价产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需要开展动物实验研究。


Q:软件产品的有效期如何确定

独立软件的使用期限通过商业因素予以确定。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与所属医疗器械相同,无需单独体现。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要求与独立软件相同,在所属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研究资料中体现。


Q: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的体外药物释放应开展哪些研究

选择合适的靶向血管模型(不需模拟输送过程),在体外将球囊扩张至标称直径并泄压后,测试血管模型系统中的药物含量。在技术要求中建议制定该项目。


Q: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动物实验,有多个代表型号的超声刀头,动物实验刀数、动物头数应如何分配

可根据《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十(四)部分的要求选择代表刀头进行试验,不同型号代表刀头应独立进行评价,刀数应独立进行计算。慢性动物实验建议不在同一只动物上对多个刀头进行实验,以避免出现无法区分分析的问题。


Q:临床试验是否需使用申报产品的所有型号规格

建议基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临床试验目的、评价指标等,分析申报产品各型号间差异,同时结合申报产品型号规格的结果,综合评估临床试验使用型号规格是否可代表所有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


Q:骨科金属植入物进行阳极氧化工艺,由申请人自行完成阳极氧化或由申请人委托第三方进行阳极氧化工艺,其提交的资料有何区别

由申请人进行阳极氧化的,应由申请人提交阳极氧化工艺资料(包括细胞毒性、表面元素定性分析、工艺验证资料等);由申请人委托第三方进行阳极氧化的,除提供认可第三方的阳极氧化工艺资料,同时申请人应提交对第三方阳极氧

化工艺的审核文件,包括质控要求和要求的确定依据。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产品说明书的关注点有哪些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操作细节与相关产品说明书的一致性,其中涉及的说明书包括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对比试剂说明书以及复核试剂说明书。

无论是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还是对比试剂、复核试剂,临床试验中应特别关注的说明书内容包括预期用途、适用样本类型、样本抗凝剂、样本保存及处理要求、样本处理用配套试剂(如核酸提取试剂)及其他配套试剂、适用机型、试验方法、结果判读标准、局限性等。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说明书规定, 制定详细的标准操作规程,确保临床试验执行过程中对比试剂、复核试剂的检测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检测过程及结果支持拟申报产品说明书的声称内容。


Q:如果申报产品与配合用产品,通过非网线方式交换视频数据,是否需要考虑网络安全

参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包括无线、有线网络,单向、双向数据传输,实时、非实时远程控制控制、存储媒介。

通过非网线方式交换视频数据,属于电子数据交换,应考虑网络安全相应要求。


Q:对血管内造影导管的动力注射要求有哪些

1)对于采用高压注射装置注射的造影导管产品,需在技术要求和说明书(标签)中标注最大爆破压力信息,同时按照 YY0285.1-2017 对动力注射要求进行规定。

2)对于采用环柄注射器注射造影剂的造影导管产品,可不制定动力注射要求。宜在说明书中明确以下警示:请勿使用高压注射装置注射造影剂。

适用范围中包含血管造影功能的其他导管,宜参照以上要求。

Q:体外诊断设备说明书发生变化该怎么办

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6 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Q:用于直径 5mm 血管的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急性动物实验所用动物数量应如何确定

由于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通常都带有反馈功能,会根据负载变化实时调整输出的频率、功率,量效关系较复杂,通过台架试验的性能测试不足以评估产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性,因此需要通过动物实验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进行充分的评估。急性动物实验中,应先通过统计学计算得出所需血管的数量,再根据每头动物可用于实验的相应尺寸血管数量估算动物头数。注意还应充分考虑闭合其他血管后可能对待切割闭合血管血供的影响,确保每根血管在进行切割闭合时处于正常的生理状态。


Q:关节类产品在以系统或以组件进行注册申报时,特别是以组件形式进行注册申报时,产品的研究资料评价需包含的产品范围

关节类产品无论以系统形式还是组件形式申报(如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需对申报产品(以系统形式申报)整体性能以及系统内组件的性能,或申报产品(以组件形式申报)以及该组件与其相邻组件配合的相关性能进行研究, 提交相关研究资料,论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Q:已注册有源产品,结构组成中的充电器输出电流发生变化,标签也相应变化, 这种变化是否需要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注册

此时应分析是否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及其他注册证载明事项内容变化。如涉及,应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注册。


Q:如某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案中包括可行性试验和确证性试验,试验结束后,是

 

否可将可行性试验和确证性临床试验的结果合并统计

可行性试验可初步评估产品的安全性和性能,为确证性试验设计提供信息, 其与确证性临床试验的目的不同。试验结果的统计,应遵循预先规定的统计分析计划;不建议在试验结束后,将可行性试验和确证性临床试验结果合并统计。


Q:《腔镜用吻合器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提交热原研究,对于电动吻合器是否需要提交热原研究资料

指导原则中的热原是对植入的吻合钉的要求,若产品组成中不包含钉仓(吻合钉),则不需要提交热原研究资料。若产品组成中包含,则需要在研究资料中提交热原的研究资料。


Q:当使用本企业已上市同类器械的生物学试验报告替代申报产品的生物学试验报告时,需要进行哪些考量

(1)申请人需确认试验报告中的受试同类产品与申报产品在材料化学组成、各组成材料比例、产品物理结构、表面特性、生产工艺、灭菌方法、原材料供应商及技术规范、内包装材料(如适用,主要涉及液体类产品、湿态保存产品)等任何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均完全一致,并提供相关声明。

(2)若受试品与申报产品在以上所列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所提交的试验报告适用于申报产品,必要时补充相应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如可沥滤物分析及毒理学风险评定资料、相关生物学试验项目的补充试验等。

(3)同类产品的生物学试验报告仅用于替代申报产品试验报告作为生物学评价的一部分,而不是替代申报产品的整体生物学评价报告。


Q:对于 PET/CT 产品, PET 部分环数不同而存在不同配置,是否可以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申报

参照 PET/CT 指导原则,PET 部分探测器环数不同,建议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Q:评估体外诊断试剂的检出限(LoD)时,如果不同批次试剂的 LoD 结果不同,

该怎么办

检出限(LoD)是体外诊断试剂的重要性能指标,一般需采用三批试剂进行

LoD 研究,如果不同批次试剂的 LoD 结果不同(一般应无显著差别),取最大值或更高值作为该试剂声称的 LoD,以确保各批次试剂均符合声称。


Q:采用同品种或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的产品,审评中如已列入发布的豁免目录,申请人补充资料时是否可变更临床评价路径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技术审评工作基于企业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开展。在审医疗器械采用同品种临床评价或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的,如在申请人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后,申报产品列入正式发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 申请人在补充资料时可根据其需要,通过《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路径完成临床评价。此种情形下,考虑到补充资料中的临床评价资料与首次递交时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人可充分利用发补后咨询和预审查等沟通交流路径, 与审评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Q:体外辅助生殖用液类产品是否可选择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开展临床评价

部分体外辅助生殖用液类产品已进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 不在该目录的体外辅助生殖用液产品,建议结合申报产品实际特点及可提供的支持资料情况,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包括临床试验和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如企业拟通过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路申报注册,可考虑如下情况后进行综合评价:

1、考虑到体外辅助生殖用液类产品组分多样,在针对组分进行对比时,如选定的单一同品种产品组分不能覆盖申报产品的所有组分,可以考虑增加同品种器械,以支持单一同品种未能覆盖的申报产品组分。

2、对于生理盐成分、能量底物、酸碱缓体系、氨基酸、人血清白蛋白、抗生素等常见基础组分浓度的差异,如无法获得同品种各组分浓度,且以上成分浓度差异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可通过性能指标的对比体现,如 pH 值、渗透压、杂质限量、使用性能指标、鼠胚试验等指标的对比,可不提供浓度对比信息。与

预期用途相关的特殊功能性组分需提供浓度对比信息,并评价差异性对安全有效性的影响。

3、进行同品种临床评价时,使用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时应注意评价指标应能反映产品的临床用途,体现产品相关的临床结局,如包含受精率、卵裂率、囊胚率、着床率、妊娠率等适用的指标。


Q: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在进行电磁兼容试验时,可否选择一个型号的刀头作为典型型号

普通的超声刀头(不包含换能器)仅传导声能,不传导电能,理论上对电磁兼容性能没有影响。有些超声刀头为了识别一次性使用、收集刀头工作参数等功能,刀头内带有芯片,需要进行供电,对电磁兼容性能可能有影响。对于不带有芯片,不传导电信号、电能的超声刀头,可以选择一个型号刀头进行检测。


Q:脊柱内固定钉板系统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脊柱内固定钉板系统产品用于脊柱内固定,一般由固定板和螺钉组成。不同入路方式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如前路和后路。不同脊柱节段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颈椎和胸腰椎部位。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系统中起主要功能作用的部件材料(如:板)不同,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Q:申报产品所含的脚踏开关通过蓝牙与其他组成部分连接并实现遥控功能,是否需要考虑网络安全

蓝牙遥控功能属于电子数据交换,应考虑网络安全相关风险,参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Q:药物洗脱球囊扩张导管的药物涂层完整性应提交的申报资料有哪些

1.在研究资料中建议选择药物及载体的不良溶剂作为介质,测终产品在血管模型中模拟输送、扩张、回撤后介质中的释放的微粒计数。包括临床试验用批次与性能研究所用批次的测试数据。

2.在技术要求中建议制定药物涂层完整性项目,结合多批次多样本的测试结果确定该项目指标的合理性,临床试验用批次与性能研究所用批次验证结果应保持一致性。


Q:体外诊断试剂包装规格的变更申请,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包装规格发生变化,应详细描述变更前后包装规格的差异,根据具体差异,识别所有相关的潜在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验证。例如(1)变更前后包装规格的反应形式(如毒品类检测产品)、反应膜条大小

(如 PCR 扩增杂交法产品)存在差异,应提交变更后包装规格的分析性能评估资料;(2)变更前后包装规格的装量和容器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其蒸发、损耗等风险增加,应考虑产品的货架有效期、使用稳定性及校准频率等是否发生变化。


Q:采用光学跟踪和/或电磁跟踪技术,用于引导经皮置针或跟踪导航手术器械的手术导航系统是否必须提供基于临床试验的临床评价资料

此类产品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可结合产品的临床功能、适用范围、现有非临床验证的充分性以及境内已获准上市产品的情况等方面综合判定。例如以下两类产品可考虑采用同品种对比路径开展临床评价。

一是患者术前影像引导胸腹部的经皮置针(包括活检针、消融针),一般包含持针机械臂,机械臂可按照医生确认的置针路径完成置针的功能。

二是跟踪导航手术器械,根据患者术前影像引导医师实施外科手术操作,不包含机械臂,一般包含术前对手术器械的入路规划、多模态影像配准/融合功能。

建议在充分对比与分析,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在临床功能、性能参数等方面异同的基础上,考虑提供台架实验、动物实验、同类产品临床文献等资料论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必要时也可考虑提供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尸体实验数据。


Q:对于动物源性的医疗器械产品,一定要在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病毒灭活验证吗

不同的动物来源、生产工艺以及适用范围的产品,风险各异。对于一些常见的病毒灭活工艺,如有机物、射线、强酸等,其过程和方法相对成熟,可参考的

文献资料也很多,没有必要逐一进行实验室验证,可考虑参考生物学评价、免疫原型评价、临床评价等方式,采用文献、历史数据等替代。

关于资质问题,目前医疗器械法规并无相关规定。



Q:脊柱内固定钉棒系统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脊柱内固定钉棒系统产品用于脊柱内固定,主要由连接棒和螺钉组成。不同入路方式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如前路和后路。不同脊柱节段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颈椎和胸腰椎部位。若产品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系统中起主要功能作用的部件材料(如:棒)不同,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Q:超声软组织切割止血设备,如主机、换能器可配合非本注册单元内的其它超声刀头,申报资料有何要求

首先,建议可配合使用的超声刀头与主机、换能器作为同一个注册单元申报。其次,虽然申报注册的产品组成中不包含超声刀头 B,但是申请了“主机+换能器+B 刀头”的配合使用,需要证明配合使用的安全有效性;需要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配合使用的性能指标并提交检验报告;还需要提交其他与配合使用相关的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量效关系、动物实验、临床评价资料等。由于 B 刀头不在产品组成中,与配合使用无关的物理性能(夹持力等)、化学性能、生物相容性、包装有效期研究资料不需要提交。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首次提交及补充资料签章注意事项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临床试验资料中,由临床试验机构出具的所有文件均应由临床机构盖章,包括但不限于:临床方案及其附件、临床试验报告及其附件,尤其应注意作为报告附件的说明书、简历、测序资料等应与报告作为同一份文件提交,并应有清晰的签章,包括骑缝章。

临床试验补充资料同样适用于以上要求,如针对发补意见需由临床机构进行补充说明、补充临床数据、修订分报告内容等情况,同样应由临床机构盖章确认。

Q:通过临床试验路径开展临床评价时,指导原则中要求除提供境外临床试验数

据,仍需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是否需开展临床试验

《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第五条中已明确“若特定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指导原则中含有对其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该器械境外临床试验应考虑有关要求,存在不一致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因此,若申请人已经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了符合伦理、依法、科学原则的临床试验数据,且充分考虑了技术审评要求的差异、受试人群的差异、临床试验条件差异,可不在中国境内额外开展临床试验。


Q:X 射线类放射诊断设备用辐射防护附件,是否可以和诊断设备一起申报

X 射线类放射诊断设备使用时进行辐射防护的附件,如防辐射衣、防辐射帽、防辐射裙、防辐射围领、医用射线防护眼镜等,用于进行放射诊断时对人体的防护。该类防护附件通常和有源设备无电源连接和其他物理连接,分类目录中单独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建议单独申报。不可拆卸的附件除外。


Q:体外诊断试剂提交伦理文件与临床试验方案的注意哪些事项?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中应提交临床试验执行的方案及与之对应的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书面意见。

由于临床试验方案的变更,可能存在多个版本号,提交申报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原则:

如临床试验方案的变更发生在临床试验正式开展之前,应提交临床试验最终执行的版本号的临床试验方案,以及该版本号方案对应的伦理委员会书面意见。

如临床试验已经开始,过程中发生方案变更,应将变更前后版本的临床方案及其伦理文件一并提交,并明确说明方案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已开展的临床试验的影响。

应当注意,临床试验之前应充分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合规性,制定方案并严格执行;临床试验过程中非必要原因不得随意对方案进行更改。


Q:注册申报过程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应如何进行变异株检出情况的

评价?

为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对于所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企业均应持续关注病毒变异情况,并主动进行新型冠状病毒变异株检出情况的评价。将评价结果随注册资料一并提交(包括产品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对于已发补未补回的产品,企业亦应补充该资料。

根据产品检测的基因位点、引物、探针的设计情况,及病毒的变异情况进行生物信息学分析。当发现变异株有可能影响产品检测时,应采用包含相关变异序列的真实临床变异株或人工合成样本进行进一步的试验验证。采用人工合成样本进行试验验证时,应对产品所有适用样本类型,分别进行稀释研究。研究应至少包含最低检出限和精密度。研究方法请参考《2019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评要点》。

如评价表明申报试剂对变异株会发生漏检,建议修改产品设计,并重新进行产品评价。


Q:一次性使用电子内窥镜、三维内窥镜、胶囊式内窥镜,是否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的产品?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中所述各内窥镜仅限于常规设计的产品。一次性使用电子内窥镜(包括整体为一次性使用、仅插入部为一次性使用的组合式内窥镜)、三维内窥镜和胶囊式内窥镜,均不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的产品。


Q:环氧乙烷(EO)残留限量的指标如何确定?

申请人可参考相关标准中对于单件/套器械 EO 残留限量指标。若参考 GB/T 16886.7-2015 中允许限量,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实际使用时多器械联用情况,并结合产品 EO 残留量实际控制水平,制定单件/套产品符合要求的环氧乙烷残留限量,并提供相关依据。


Q:申请髋关节假体产品注册,如何选择临床评价路径?如选择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需关注哪些内容?

申请髋关节假体产品注册,可结合申报产品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选

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一般来说,如已有相同适用范围、相似技术特征(如作用机理、材料、设计、产品性能等)的同品种产品在国内上市,注册申请人可考虑通过同品种路径进行临床评价。

髋关节假体进行同品种临床评价时,需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适用部分,建议关注如下事项:

1.同品种产品的选择

尽量选择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与申报产品相同或尽可能相似的境内已上市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如果选择的同品种产品与申报产品差异较大,则需提供更多的科学证据论证二者差异不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鼓励申请人选择同品种产品时,对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全面调研。

2.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

需明确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的范围相同和技术特征,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

3.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的提供

申请人需明确临床数据与同品种产品的相关性。建议申请人提取临床文献中的关键要素,以便于后续数据分析。

4.差异部分科学证据的提供

根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具体差异,需提交恰当的科学证据,如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资料和/或临床数据,包括可代表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资料和/ 或临床数据。


Q:植入式心脏除颤器及同类产品关于 GB 16174.2-2015 引用的相关问题?

植入式心脏除颤器及同类产品在产品技术要求已引用 GB 16174.1 和 YY

0989.6 标准的情况下,尽管植入式心脏除颤器具有起搏功能,但因 YY 0989.6 中已充分考虑到了植入式心脏除颤器所具有的起搏功能并作出了相应规定,所以无须引用 GB 16174.2 标准。


Q:骨科及口腔植入器械,变更注册增加灭菌方式,需要进行哪些检测?

通过许可事项变更注册增加灭菌方式,需要提交相应灭菌验证资料并进行无

菌性能检测。若因增加灭菌方式而引起其他性能改变的情况,均应进行检测。如新增环氧乙烷灭菌方式,则须增加无菌检测项和环氧乙烷残留量检测项。


Q:细胞毒性评价定量法、定性评价的选择原则及优先推荐顺序?

细胞毒性的定量评价可以客观地对细胞数量、蛋白总量、酶的释放、活体染料的释放、活体染料的还原或其他可测定的参数进行定量测定,不易受到试验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具有相对高的灵敏性且有明确判定限,目前 MTT 定量法是国内普遍应用的方法。相对而言,细胞毒性的定性评价具有更多的评价者主观性, 更适合筛选用途。另外,实际测试中存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结果并不一致的情况(如受试样品浸提液存在使培养基吸光度出现较大变化的物质等)。因此目前推荐以定量评价法为基础,必要时辅以定性评价。


Q:何种情况下临床试验中对比方法检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验室?

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中,所有检测试验原则上应由承担临床试验的机构完成。如果对比方法采用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且这些方法并非临床常规检测技术,需要专门的设备仪器和试验条件,大部分临床试验机构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则对于确无相关检测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可将此部分试验委托给专门的、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由临床试验机构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可。例如核酸序列测定和 GC-MS/MS 试验属于上述情形。但是如果对比方法是临床检验常规方法,如:一般病原体分离培养、微量肉汤稀释法(用于体外抗生素药敏试验)等,虽然试验操作较为复杂,需要具备专门的实验室条件和检测技术,但仍应由临床机构完成试验,不宜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试验。为了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可控性,应选择有能力承担相关试验的临床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对相关试验进行严格的标准化操作,并进行机构间和操作者间的一致性评价。


Q:产品的标称工作电压为 100-230V,但行业标准规定“设备应在交流 220V±

22V 范围内正常工作”,应如何进行测试?

首先明确,上述标准相关条款考虑因素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产品在中国使

用时可能出现电压波动的情况下,仍然可正常工作。其次,产品标称的电压范围只是宣称可以支持的额定电压,和前面所述的并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二者不存在矛盾。因此,对于问题中所述情况,应按照产品实际设计情况申报注册,标称电压范围应以实际设计参数 100-230V 为准,同时仍然按照标准的要求在 220V

±22V 范围内进行检测。


Q: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材料的热处理工艺应考虑哪些内容? 需先明确产品的热处理工艺方法及热处理参数,并对热处理方法的适宜性进

行评估及验证,明确热处理参数(包括升温时间、保温温度、保温时间等)确定的依据及热处理后结果的可接受性准则。


Q: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生何种更新,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供产品能够符合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对体外诊断试剂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管理,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批号是由“品种编号(6 位数字)

+批号(6 位数字)”组成,在中检院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可查询。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更新包括“换批”与“换代”两种情况,其区别在于:“换批”是为了保证国家标准品、参考品供应量而制备的新批次,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设置、量值和性能接受标准均未发生变化,品种编号不变,仅批号发生变化;“换代” 则表明国家标准品、参考品整体发生变化,其设置、量值或者性能接受标准均可能发生改变,品种编号和批号均发生变化。

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前次注册时已提交符合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要求的检验报告并获得批准,批准后若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生“换代”更新,则注册人在下一次延续注册时应当提供产品能够符合“换代”后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要求的检验报告。若国家标准品、参考品仅发生“换批”更新,则注册人在下一次延续注册时无需提交产品符合“换批”后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检验报告,但应当在注册申报资料中对延续注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情况进行说明。


Q:含软件的医疗器械变化新增临床功能,注册人认为该变化属于轻微变更,是

否可不作为发布版本体现

不能。临床功能变化应属于软件重大更新,当生产企业规定的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无法清晰区分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时,遵循风险从高原则,在中国境内的软件发布版本号应体现变化。例如:生产企业制定的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为 X.Y.Z,其中 X 代表重大更新,Y 代表轻微更新,Z 代表纠正;而临床功能变化在 Y 字段体现,则软件发布版本号应确定为 X.Y。


Q:体外诊断试剂各项分析性能评估过程中是否可对样本进行多次重复使用

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包括准确度、精密度、检出限和特异性等多项内容, 需根据各项性能的具体要求,纳入不同来源、型别、浓度及其他特征的样本,以充分评价产品的各项性能,所以各项分析性能的评估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样本的重复使用。


Q:产品由符合 YY 0341.1 附录 B 临床使用证明可接受材料制成,是否可在提交注册资料时以豁免生物学方式提交生物学资料

生物学评价不能豁免,可通过等同性比较,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相同的生物相容性,从而确定申报产品的生物学试验的减化或免除。对于符合YY 0341.1 附录 B 的材料,仍需通过等同性比较,如论证生产过程是否引入新的生物学风险,两者的生产过程(加工过程、灭菌过程、包装等)是否相同,因为生产过程也可能会引入新的有害物质(灭菌剂、加工助剂、脱模剂等残留物), 若经评价,生产过程不引入新的生物学风险,则可认为豁免生物学试验。


Q:已注册产品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续注册,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评价可否选择原注册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完成临床评价?临床数据应如何提供

此种情形下,可选择原注册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完成临床评价。同品种对比主要关注申报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是否存在差异,如二者不存在差异,可提供的临床数据包括该产品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临床数据,包括上市后不良事件在内的临床经验数据。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时关于样本应注意什么问题

临床试验中在使用说明书中指定样本类型的临床样本进行试验时,应当同时关注样本采集、样本保存条件、样本保存时间、样本处理方式等技术内容的符合性。试验试剂说明书中的声称应有临床前研究支持,应同时关注试验试剂说明书和对比试剂、复核试剂说明书的要求。

例如,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时应注意:样本采集方法符合说明书要求;样本保存时间应在声称的样本有效期内;应采用临床原始样本进行临床试验,提取的 DNA 或 RNA 核酸不视为原始样本;应采用试验试剂和对比试剂各自产品说明书声称配套的核酸提取/纯化试剂、样本保存液(如适用);如产品说明书对提取的核酸纯度和浓度等有要求,应满足各自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要求等。


Q: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是否必须对病毒灭活工艺进行实验室验证以评价病毒灭活效果

根据《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 年修订版),申请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注册申报,所提交的研究资料中需包含对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工艺过程的描述及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即可以通过实验室验证获取验证数据,或者从动物源材料供应商处获取验证数据, 也可以通过文献或历史数据对病毒灭活效果进行评价。若所提交的验证数据不是基于申报产品本身验证获得的数据,则需要进行适用性的分析论证。


Q:气动型脚踏开关,是否必须按照 YY 1057-2016 进行检测

YY 1057-2016 标准不适用于气动脚踏开关,但可参考引用该标准并检测适用条款。


Q:病人监护仪等含有较多附件的有源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资料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含有较多附件的有源医疗器械,提交消毒灭菌资料时,建议按照申请表

结构组成顺序列表说明附件的名称、消毒/灭菌方法、一次性使用/可重复使用、生产企业灭菌/终端用户灭菌等信息。

生产企业灭菌的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

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

终端用户灭菌生物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所推荐的灭菌方法确定的依据;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相关推荐的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

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 并提供研究资料。

终端用户消毒的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


Q:降钙素原检测试剂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降钙素原检测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样本中的降钙素原。降钙素原检测试剂已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目录中预期用途为用于检测人体样本中的降钙素原(PCT)的含量,临床上主要用于细菌感染性疾病的辅助诊断。申请人如申报降钙素原检测试剂用于细菌感染性疾病的辅助诊断用途,包括对不同程度细菌感染的辅助诊断,可按照免临床的评价路径进行申报。申请人如申报降钙素原检测试剂的其他预期用途,则不属于免临床目录范围,需开展临床试验以确认其声称的预期用途。


Q:病人监护仪等含有较多和人体接触附件的有源医疗器械,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时应关注的系列问题之一

对于含有较多预期作用于人体的附件(包括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的有源医疗器械,潜在生物学风险管理过程中的生物相容性评价工作,建议针对附件生物学评价情况分为以下三类:

一、豁免生物相容性评价的,建议参照国食药监械[2007]345 号,出具没有发生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说明性文件。

二、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的,建议按照 GB/T 16886.1-2011 中系统方法框图所示的风险管理过程中生物学评价程序,对附件进行选择和评价。

三、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的,建议按照 GB/T 16886.1-2011 附录 A,识别风险评定完整数据组需要补充的数据或试验。

Q:GB 11417《眼科光学 接触镜》强制性标准中货架有效期是否需在产品技术

要求中制定指标并检测?

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角膜接触镜的货架有效期可不作为性能指标制定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并检测,需按相关标准等要求在注册申报时提交货架有效期研究资料。


Q: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激光选区熔化金属粉末与打印参数匹配性应考虑哪些内容?

金属粉末与打印参数匹配性涉及粉末的生产工艺及打印设备的关键工艺参数。关于生产工艺,需提交关键工艺原理及选择依据(如:电极感应熔化气体雾化、等离子惰性气体雾化、真空感应熔化气体雾化、等离子旋转电极雾化等), 提交关键工艺参数(如:气体压力、流速和温度、气雾化喷嘴的内径和喷射角度、气雾化塔里的压力和氧含量、旋转电极雾化工艺的电流和转速等),并提交相关研究验证资料。关于与打印设备关键工艺参数的匹配性,需考虑激光功率、光斑直径、扫描速度、扫描间距、铺粉厚度、打印方向、气氛保护、支撑结构、成形室温度等工艺参数,并提交相关研究验证资料。


Q:伴随诊断试剂基因突变位点的覆盖范围应考虑哪些因素?

对于肿瘤伴随诊断基因突变检测试剂,如该基因针对相同的伴随诊断用途

(如相同的伴随药物)已知有多种突变位点,则后续产品设计时应结合产品风险受益分析充分考虑突变位点的覆盖程度,不应为了产品评价的易操作性随意缩小位点的检测范围。例如 KRAS 基因突变用于肿瘤伴随诊断时,因为其为负向伴随诊断基因检测且与药物不良反应相关,突变位点覆盖不足可能增加患者风险。


Q: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注册申报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使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我国进行注册申报时,申请人应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意见、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伦理意见、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的形式、内容与签字签章等应满足境外临床试验所在国家(地区)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内外临床试验相关因素的差异分析

报告,详细说明申报产品在进行境内外临床试验相关因素存在的差异以及针对差异的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应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所在国家(地区)有关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或标准等文件。

申请人应提供完整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不得筛选,境外临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完整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及结论。


Q:产品工作长度不符合新标准要求,可否依据原检验报告数据直接修改标称值和允差,以符合新标准要求

不能简单依据原检验报告数据进行文字性修改。应首先考虑变更前后是否涉及产品设计参数和体系的变化,如涉及上述变化应提供变更后生产的样品进行检验。如果不涉及上述变化,且原生产质量体系控制能够满足新标准要求,则无需重新检验。


Q:高通量血液透析器产品的清除率检测中β2 微球蛋白清除率试验条件,是否可以只设置一个血液流速,不覆盖所有血液流速范围

根据强制性行业标准 YY 0053-2016 中 3.5.1.2 条款规定,高通量血液透析器应在临床常用血液流速下,可以选择单一血液流速,评价β2 微球蛋白清除率。


Q:病人监护仪等含有较多和人体接触附件的有源医疗器械,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时应关注的系列问题之二

通常病人监护仪的心电、体温、血氧、无创血压、有创血压、呼吸、脑电、麻醉等功能模块均含有若干个和人体接触的附件,申报附件数量较多。为便于资料的审查,建议参照如下要求:

1、参照申请表结构组成顺序,按功能模块分类,列表说明和人体接触附件的名称、接触的部位、接触时间、接触性质、生物学评价方式(豁免、评价、试验)和对应的评价资料名称、编号。

2、进行生物学试验的还应说明生物学测试项目、测试依据、测试结果、测试报告编号等内容。

3、选取有代表性附件进行测试的,应说明典型型号选取的理由。

Q:裸支架和药物洗脱支架能否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不能。涂层是药物洗脱支架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重大影响,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无源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原则,含药(活性物质)与不含药(活性物质)的医疗器械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Q:定性检测试剂的干扰试验结果是否可仅采用阴阳性表示

干扰试验一般采用配对比对的方式,比较含有高浓度干扰物质的样本与不含或含正常浓度干扰物质样本(对照)检测结果的差异。对于可给出量值数据(如

OD 值、Ct 值等)或计数结果的定性检测试剂,建议对数值进行差异分析,不可仅采用阴阳性表示干扰试验的结果。


Q: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设计关键要素系列讨论之一受试者入组排除标准应如何制定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应根据产品预期用途和适用人群设定合理的受试者入组和排除标准。应当注意:临床试验受试者应来自产品预期用途所声称的适用人群(目标人群),如具有某种症状、体征、生理、病理状态或某种流行病学背景等情况的人。非目标人群入组可能引入受试者选择偏倚,导致临床试验结果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

例如,用于某种疾病辅助诊断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不应随意入组大量无症状健康受试者,乙肝、丙肝、HIV、梅毒抗体检测试剂的临床试验不应大量入组无相关症状、体征的术前筛查患者,上述入组标准均可能导致产品临床特异性评价偏离产品的真实性能。


Q:已注册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内容发生变化,何种情形下无需办理变更注册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有效期内有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已注册产品的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均不发生变化,即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申报产品有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引用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为“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条款具体内容”、“标准编号”或者“标准编号+年代号”。强制性标准更新,标准编号和/ 或年代号发生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申报产品无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了某个强制性标准的条款内容,强制性标准更新,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发生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未发生变化;或者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发生变化,但产品技术要求仍参考引用更新前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

上述两种情形下,产品技术要求不发生变化或者仅更新引用的标准编号和/ 或年代号,无需办理变更注册。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涉及国家标准品换代更新的情形,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Q:如何判断申请延续注册时间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因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资料,我中心将在受理补正通知中注明注册人首次申请延续注册时间。注册人补正后再次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当提交受理补正通知,我中心将根据受理补正通知中注明的注册人首次申请延续注册时间判定申请延续注册时间是否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并按照《办法》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Q:髋关节系统产品,若单独注册内衬产品,对其匹配的外杯如何要求。如没有已注册的配合使用的外杯,是否需要与外杯产品一同注册

申请人申请单独注册内衬产品时,需提供与其配合使用的外杯的相关信息, 包括外杯材料、结构型式、型号规格等,并提供配合性能的相关研究和测试数据, 如压出试验、旋转稳定性试验、翘出试验等,并进行相应论述。如没有已注册的配合使用的外杯,可与匹配的外杯产品一起申报,也可单独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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